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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究竟咋判定?

言税
2024-08-27
来源:中国税务报,实习记者 张敏 通讯员 蔡景像
  8月12日,本版刊发了题为《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这种方法可以合理避税?别被忽悠!》的文章,引起广泛转发和读者关注。读者热议的焦点,在于购买的豪车究竟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企业经营,实务中具体的判断标准究竟是什么?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

判定方法一:从支出的性质和根源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将个人消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分别核算处理。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税前扣除须满足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三级主任科员刘迎福告诉记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刘迎福分析,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判断直接相关与否,应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比如,企业高管因个人原因发生法律诉讼后,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企业高管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再比如,一些网友认为,企业老板买了豪车心情好,而心情好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显然,这不在税法“有关”的含义之内。

判定方法二:从一般经营常规分析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判断支出的合理性,主要是看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比如,企业的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吻合等。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李耿举例说,如果一家房产中介咨询企业,年销售额只有几百万元,却花费数百万元购进一辆豪华车进行税前扣除,从房产中介行业经营活动看,业务人员带客人看房等经营活动,一般不会用豪车接送,那就很难说购买豪车是用于经营活动。

判断方法三:拿出切实有效证据
  实务中,企业某项支出是否构成“个人消费”,实践中更多地会根据征纳双方举证的完整性和税收法规做出综合判定。
  以豪车为例,一是看豪车的实际用途及使用人是否符合相关性原则。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孔令文举例说,私营企业A公司以自身名义购入豪车,公对公付款,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时,企业按500万元以内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加速折旧,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经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小汽车常年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使用,并未在公司实际投入使用,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亦非企业员工。这种情况下,基本可以判定:该豪车被用于个人消费。

建议企业:完善车辆购置和管理制度

  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建伟建议企业,实务中,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定性时,提供的证据链通常是完整且严谨的。基于此,纳税人应该对资产的购入、使用和处置均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证据搜集链条,以便在发生相关争议时,自证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况。比如,公司应在内部建立起公务用车的相关制度,明确购车的金额标准、车型范围、使用规定等事项,尤其是要规范车辆使用的申请、派车、行驶里程登记等制度,以便证明车辆使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性
  同时,购置车辆需注意其与企业经营业务的匹配性,考量以公司的规模和盈利水平,买什么档次、什么类型的车用于公务接待是合适的,是具有合理性的。车辆后续处置,也要注意合规。如果公司由老板最终控制,且后续公司将车辆以低价卖给老板,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避税动机,企业应避免此类可能被认为存有“主观故意”的行为。
  至于网友评论较多的“企业经营者购买豪车,既用于上下班,又用于日常业务洽商的情形”等,受访专家认为,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分析,既然用于洽商业务,就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无需纠结是否也用于上下班。从增值税角度分析,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于用于个人消费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仅指专用于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上述情形也属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从实践看,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会给予纳税人合理的解释空间。”孔令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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